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这是一项依托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且:
1、在同一单位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的5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2、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类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女职工)的60%。单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人数不低于20人。
一、保障期限
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二、互助金的申领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患病情况):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或会员与其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证明;
3、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客观病历;
6、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7、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伤残程度或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三、除外责任
㈠意外伤害类:
1、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以及食物中毒;
2、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伤残或者烧伤:
⑴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⑵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⑶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⑷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⑸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㈡重大疾病类:
1、在参加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
5、由其他疾病转移致所致;
6、因医疗事故所致;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所致。
四、互助金索赔期限
1、意外伤害类: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超过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或报案后一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2、重大疾病类:会员发生患有保障计划所列明疾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患病之日起,超过十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患病原因,或报案后两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五、互助金给付期限
办事处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给付申请材料后七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作出互助金给付或拒付的通知。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一、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分为两个不同档次,分别为50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62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二、互助金的确定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以下两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一次或多次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伤残互助金的领取,累计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互助金领取标准
互助费 |
伤残互助金 |
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
50 |
最高20000 |
40000 |
100 |
最高40000 |
80000 |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一、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是每份50元,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二、互助金的确定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下列四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害互助金。如会员的未成年子女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身体伤害互助金。
2、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最高可以领取180天的康复照顾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4、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互助保障责任终止。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前三项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或多次发生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身体伤害互助金、康复照顾互助金和住院补助互助金的领取,累计均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互助金领取标准
互助费 |
身体伤害
互助金 |
康复照顾互助金(每日) |
住院补助互助金(每日) |
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 |
最高互助金待遇 |
50 |
最高10000 |
27 |
15 |
20000 |
27560 |
100 |
最高20000 |
54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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