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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县总工会文明创建办公室 作者: 佚名  更新时间: 2012-03-28  
 

中共岳西县委办公室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沿街“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内所有沿街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岳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出租房使用者、建设和施工单位等均为“门前三包”的责任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是指临街单位、门市、居民户等两侧隔墙中线至人行道路沿石全部区域。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天堂镇人民政府会同行政执法局、公安交警大队组织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者的责任:

    (一)包卫生

    1、保持门前责任区卫生清洁;

    2、不将垃圾丢放室外和扫向街面、倒在街面;

    3、不在屋前放置垃圾桶、扫把、拖把、簸箕和其他杂物、渣土;

    4、不将污水倒入门前人行道、街面和绿化带;

    5、不将餐纸和包装物丢向和散落在室外。

    (二)包秩序

    1、不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不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加工、冲洗、维修车辆;

    2、不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3、不在门前临街摆放桌椅打牌、下棋、聊天、生火做饭、就餐和从事其他占道休闲活动;

    4、不在门前擅自放置广告牌、告示牌等;

    5、不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人行道旁;

    6、不乱停放各种车辆;

    7、不在建筑物立面、橱窗、门窗上乱写、乱贴、乱画和乱吊挂物品,保持店墙和卷闸门干净整洁;

    8、不损坏门前的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

    9、不乱搭乱拉乱盖遮阳(雨)篷、布。

   (三)包绿化

    1、不占用树池花带;

    2、不向绿化树池、花带倾倒垃圾,丢弃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3、不向绿化树池、花带泼倒废水污水;

    4、不在绿化树上打钉、拉线、捆绑和吊挂物品;

    5、不在绿化树、花草上晾晒物品;

    6、不损害绿化树木花草,保持绿化树木花草完好无损。

    第六条 “门前三包”管理

    (一)本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岳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出租房使用者、建设和施工单位均要与辖区城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服从管理和监督,履行“三包”职责。

    (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自己的“三包”范围内,有权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人和事进行劝阻、纠正和举报,或者及时通知本辖区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予以处理。

    (三)“门前三包”应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各社区要把“门前三包”作为社区建设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行责任制管理。“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落实“门前三包”管理员。

    第七条 对重点脏、乱、差区域,可组织“义务志愿队”进行巡逻、监督,督促落实“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群管群治。

    第八条 “门前三包”工作的检查和奖惩

(一)天堂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城区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三包”职责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各路段长和牵头单位负责进行督查。

    (二)城区范围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岳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出租房使用者、建设和施工单位,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警、行政执法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责令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同时处以罚款。

    (三)对新闻媒体曝光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不履行职责,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四)“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地面有垃圾杂物、果皮纸屑、人畜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燃放鞭炮不及时清理干净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将垃圾、污水、杂物倾倒“门前三包”责任区前街道路面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六)“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画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占用城市人行道、店外经营设立车辆修理、加工、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人行道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组织强行拆除。 

    (七)“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擅自设置实体围墙、安装突出墙体护栏的, 予以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设置或吊挂其它有碍市容观瞻物品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对违反“门前三包”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二次整改通知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

    (九)对辱骂、威胁、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将本办法悬挂于办公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十一)对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卓有成效的个人和单位,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二)全县“门前三包”工作的检查要与全县的城市管理考评工作相结合,列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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